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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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案件如下:

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已经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的案件。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不方便出庭受审,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待被告人在身体恢复正常情况下自我辩护,但是,为严肃刑法的权威,在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半年后,被告人还未脱离严重疾病状态,此时,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

(2)贪污贿赂案件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此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3)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死亡,如其在生前已被侦查机关拘留或逮捕,那么,他的近亲属会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或许会造成近亲属的在精神上的伤害。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可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缺席审判中,被告不在境内,行使上诉权并不方便。不仅如此,被告人的近亲属往往与被告人的财产有种种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近亲属上诉权。一般对席审判的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具有上诉权,而被告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上诉。而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近亲属有了上诉权。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于缺席审判的此类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法指定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应当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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