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原文内容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1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原文内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TAG标签:原文 货物 管理 危险 运输损害 损害赔偿 港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