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 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 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TAG标签:退休 事业单位 青岛 独生子女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