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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
涉外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确定票据行为方式要件的准据法通常是行为地法。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基本票据行为在方式上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是否遵守了行为地法,这一规则源于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法则,对于票据行为方式是强制性的。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均有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对于“行为地”的理解有所不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把行为地理解为“契约的签名地”,而根据英国1882年《票据法》则是指“支付地”。我国在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没有区分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效力,而是统一规定了应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