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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后人员安置

公司变更后人员安置
公司变更后人员安置应该怎么办?
根据规定公司变更后人员安置标准如下: 1、企业转制,包括转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转合资、合作、承包经营企业,原企业应先与所有职工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愿意到新企业原则上应予以接纳,并与职工重心签订劳动合同。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转作职工个人股份或职工组织起来承包企业设备、场地的租金;也可以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改由转制后的新企业日后一并支付,但原企业必须在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确,并经新企业签章认可;或由新企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确认。   2、在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或在30天内累计裁减职工20人以上的,应制订裁员方案,并按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程序执行。上述企业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   4、企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清偿额补记职工的个人帐户。   5、非关闭、破产企业中,离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或从事特殊工种提前返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固定职工,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并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缴纳五年医疗费,以补充职工退休期间的医疗费用。   在企业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不足55周岁的,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预缴五年医疗费,以补充职工退休期间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