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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注册名称不得出现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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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