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7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3、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4、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5、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TAG标签:治安管理 联合 拖拉机 人员 收割机 诉讼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