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杜XX,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宇,山东XX。
被告威海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XXXX0168-7),住所地威海市西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威海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刘晓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