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
1、动产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事先约定,具有双重物权效力。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
(三)必须是债权的发生与动产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四)下列情形不得留置:
①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②违反公序良俗;
③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
4、留置权的占有方式笼统的说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可留置,不止是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