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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怎么比较?

(一)从一重罪处罚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或加重的处罚原则。

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怎么比较?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从一重”含义和标准的理解意见是相当一致的,认为“从一重”是指应按照行为所处罚的数个罪名中最重罪名的法定刑定罪处罚。而当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的法定刑轻重完全相同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比较孰轻孰重,然后按照较重之罪适用刑罚。

因此,对法定刑的轻重比较,便成为对“从一重”的正确理解的前提和关键。

关于法定刑的轻重比较应以主刑的轻重为标准,主刑重时,法定刑便重,主刑轻时,法定刑便轻。具体来看:

(1)主刑的轻重比较。我国刑法33条规定,主刑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主刑的轻重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依次递增。所以,在我国死刑最重,无期徒刑次之,有期徒刑又次之,拘役更次之,管制最轻。当数罪名的法定刑中有不同刑种时,应以重刑种为标准。

(2)同种主刑的轻重比较。同种主刑的轻重,应以法定最高刑上限的高低为准,即高者或为重,低者为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应以法定最低刑下限为准,即高者为重,低者为轻。

(3)两种以上主刑轻重比较。当刑法对某种犯罪的法定刑规定有两种以上主刑时,其法定刑的轻重,应以最高主刑种类较重或刑期较长的为重;如果最重主刑种类或其刑期相同,则以最低主刑种类较重或刑期较长者为重;如果两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期完全相同,我们需要判断不同刑罚种类的排列次序,以优先适用的刑罚最重者为重。

(二)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都是犯罪分子同时犯了几项罪,但执行的结果可能不一样,从一重罪处罚是从几项罪中分出犯罪最严重的的那项罪,然后进行定罪处罚,而数罪并罚是不放过任何一种罪,都会按原则进行处罚计算,得到最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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