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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在新单位发生工伤谁赔偿?

2020年3月24日,唐某到某印刷公司入职,从事维修类工作。

内退人员在新单位发生工伤谁赔偿?

2020年8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唐某在检测设备时突然晕倒,印刷公司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救治,但抢救无效,唐某于当日死亡。

唐某去世后,其子女找到印刷公司,认为自己父亲的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印刷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共计89万余元。

印刷公司拒绝了唐某亲属提出的赔偿要求。理由主要有:1、唐某在来印刷公司工作之前,是某电子厂的内退职工,截止到唐某死亡前,该电子厂都还在为唐某缴纳着五险,唐某与印刷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工伤的问题;2、正因为电子厂还在给唐某缴纳五险,所以唐某在入职印刷公司的时候写了一份声明,不在印刷公司缴纳社保,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印刷公司不赔偿的理由会成立吗?

不成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在印刷公司与唐某之间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唐某是可以与印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其次,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唐某在印刷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死亡,由于印刷公司未给唐某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工亡赔偿则由印刷公司承担。虽然唐某生前有声明自愿不在印刷公司处缴纳社保,但该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综上,印刷公司需要向唐某亲属支付工伤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