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2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如何理解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解释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TAG标签:行政 强制 司法文书 第二十八 诉讼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