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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工程索赔条件

合同以外工程索赔条件
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满足那些条件?
在承包工程中,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的事件有:   (1)建设单位〔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致使承包方延误工程进度,并导致费用增加。   (2)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钻设工程量清单未列出的探孔,或开挖探坑而发生的费用。   (3)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为处理这些文物而支付的费用。   (4)监理工程师批准覆盖或掩埋的隐蔽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规定,并将开挖或穿孔部分恢复原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5)由于意外风险(如战争、暴乱等)使工程遭受损坏,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范围和要求,予以修复或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6)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指令中止工程施工。   (7)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由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按投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开工。   (8)建设单位(发包方)未能根据合同规定,按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   (9)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由建设单位雇用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0)由于运送大型机械设备,而对可能受损的桥梁道路进行补强加固,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所支付的费用。   (11)凡合同未明确规定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的材料,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并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12)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须经一定的荷载试验或检测方能确定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但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检测或试验且经检验表明已达到设计要求,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3)由于合同未规定的额外附加工程量,或合同规定的非由于承包方违约的其它原因而延长工期,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尽快向监理工程师申明理由,经其审查批准。   (14)在工程施工和保修期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的缺陷进行调查和维修,而缺陷不是由于承包方未遵守合同所造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15)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改变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或质量要求,或增加任何额外的附加工作,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支出。   (16)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发包方(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窝工等。   (17)发包方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方采取加速措施。这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提出索赔:   a.己产生的工期延长责任完全非承包方引起,发包方已认可承包方的工期索赔。   b.计划工期没有拖延,而发包方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及早投入使用。   (18)建设单位(发包方)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9)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   (20)国家法令和计划的修改,如提高工资税,提高海关税等。   (21)由于工程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的金融机构变更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所用货币的汇率或实行汇兑限额,而使承包方受到损失。   (22)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气候条件、洪水、地震、政局变化、战争、经济封锁、禁运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 以上是对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满足那些条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