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普法法律网 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解答 1.0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律师解析: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TAG标签:简易程序 刑事处罚辩护 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