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当前位置 /首页/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列表

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什么过错责任?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什么过错责任?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原来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起草者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赔偿责任”一词,避开“赔偿责任”这一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术语,而使用“医疗事故补偿费”这一概念。至于补偿费的范围,则无明确规定;则补偿费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为阵另搞一套。这种规定无论是对于医疗事之处理,还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之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也不利于国家法制之严肃性和统一性(民事通则)。由于赔偿范围不清,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由于各地赔偿标准不统一,将会出现同样情节之案件在不同的管辖区进行审理各有不同的判决后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也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其应有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无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为三大原则,一是过错原则,这是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二是过错推定原则,有不同的情况来决定赔偿。三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人损伤都是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