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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注销后债务债权财务处理

个体户注销后债务债权财务处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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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注销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根据 《民法通则》第29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不可能规避法律责任。

法律赋予了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资格,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仅是该登记业主(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民法通则》第29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登记个体工商户出借营业执照的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即借用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户经济顾名思义一般是个人的经营,如果面临很大的债务问题,如果想要通过注销个体户的方式进行逃避债务,这样是不现实的。个体户注销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明确了这方面的结果,即使注销了个体户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填补,这样才不至于显失公平,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