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案例/列表

根据规定对于强奸罪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对于强奸罪如何判断

一、根据规定对于强奸罪如何判断?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即可构成此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二、构成强奸罪不能减刑吗?

法律没有规定过强奸犯不能减刑,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构成强奸罪判刑后收监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1、监狱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

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2、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3、人身和物品检查。

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

4、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5、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

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按照强奸罪定罪,比如强奸案件中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且犯罪嫌疑人需要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比如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时候完全不能辨认本人的行为,这些情形都不能按强奸罪定罪。

TAG标签: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