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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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 关于抗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抗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抗诉书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抗诉的机关、抗诉理由、根据及要求等。在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应将其连同案卷、证据等一齐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则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抗诉的提出,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案件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只要在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才可以提出抗诉,其它机关是不可以提出抗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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