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收回条件 普法法律网 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1.66W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收回条件如下:(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TAG标签:单位 收回 公房 房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