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五十八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3.08W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TAG标签:诉讼仲裁法规 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法 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