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7.02K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TAG标签:刑事辩护 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