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中肢体缺失指的是哪些情形 普法法律网 法律 8.6K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伤残鉴定中肢体缺失指的是哪些情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TAG标签:肢体 人身侵权 伤残 缺失 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