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危险物质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22W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盗窃危险物质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非特定的危险物质;客观方面只要实施盗窃危险物质的行为,无论手段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TAG标签:刑事辩护 盗窃 物质 量刑 细分 危险 刑事处罚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