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普法法律网 法律 9.83K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TAG标签:二百二十五 刑法 刑事辩护 第四项 刑法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