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普法法律网 婚姻家庭案例 1.45W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原告苏XX,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苏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苏XX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书 记 员 莫XX TAG标签:一审 离婚 纠纷 XX 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