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XX。
法定代表人: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孟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萍惠
审 判 员 王宗新
代理审判员 纪曼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封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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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判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