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女还收养弃婴的情况下怎么上户 普法法律网 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4.61K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律师解析:《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TAG标签:上户 子女 婚姻家庭 弃婴 收养 家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