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如何的 普法法律网 公证律师解答 2.19W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第二十一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TAG标签:诉讼仲裁 提存 期限 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