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有哪些形式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有哪些形式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有哪些形式
1、委托代耕。这种流转形式可分为农户间自行协商和通过中介组织两种形式。两种形式都是农户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都不变,税费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在目前种田效益低下和代耕时间短的情况下,这种流转几乎都是无偿流转,有的承包户甚至向代耕者倒贴代耕费。   
2、转让。这是由村小组操作的流转形式。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一些农户的家庭情况变化较大,如有的死亡绝户,有的已达“五保”条件或丧失劳动能力,有的全家户口迁走,有的已在城镇立住脚,愿永久放弃承包权。对这些情况,经村民会议研究后,由村小组收回重新发包,但由于目前想转让承包权农户的比例较大,约占30%,愿接受承包权的很少,村组对转让十分慎重,一般都是找到接包者后才同意收回承包权。全省约40万亩。   
3、租赁。这种形式主要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进行操作,乡镇府或村委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外地和本地的经营者,由经营者与乡镇府或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农户与村小组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由村小组委托乡镇府或村委会与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村小组负责土地调整连片,用水、用电、机耕路修建、农田整治等必要的前期开发,有的是乡镇府或村委会负责,也有的是承包者自己负责。这种形式的好处是承包商一般都实行规模经营,效益好,合同时间长,解决抛荒较彻底。不足之处有两点,一是愿意从事农业的承包商不多,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由于少数农户以30年承包合同不可改变为由拒绝调整,连片工作难做。   
4、土地互换。这种形式也分为村小组出面操作和农户之间自发进行两种类型。由于规模经营和调整农业结构的需要,必须进行土地连片,因涉及到农户有的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村小组必须将别处的承包土地与之互换,并根据土地的级差地租进行补偿。全省约20多万亩。舒城县千人桥镇已置换土地1000亩,他们主要采用两种做法,一是将不在连片范围内而又愿意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承包地,与连片内部分农户的耕地置换。二是以连片范围以外的抛荒田置换连片内的土地,村里给予适当的复耕补助。这些都是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手段,但由于土地级差地租难以评估,工作量大,如遇到“钉子户”操作较困难。   
5、土地入股。这种形式主要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操作。就是农民把自己承包地的承包权作价折股参与开发。全省约10万亩。如舒城县千人桥镇重阳村6个村民小组,把土地租给“中化建公司安徽分公司”培育苗木花卉,每亩年分红150元,农户自己承担税费,这种形式缺点是农户的红利是以固定金额发放的,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   
6、招标拍卖及其它形式。拍卖是由乡镇府或村委会操作的一种方式,对集体“四荒”进行开发,实行公开竞标拍卖。舒城县高峰乡新棋、青松两村抓住万佛湖旅游开发机遇,拍卖库区水上荒山、荒岛,面积907亩,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四荒”拍卖后的收入往往一次性付给,同时,大多数地方用来办集体企业,这样的企业经营容易出现问题,往往“肥了和尚穷了庙”,一旦企业破产,群众不能长期从中获益。这就是农村土地转让流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