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列表

公职人员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都可以进行立案。
《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
⑴贪污罪;
⑵挪用公款罪;
⑶受贿罪;
⑷单位受贿罪;
⑸行贿罪;
⑹对单位行贿罪;
⑺介绍贿赂罪;
⑻单位行贿罪;
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⑽隐瞒境外存款罪;
⑾私分国有资产罪;
⑿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⑴滥用职权;
⑵玩忽职守;
⑶枉法追诉裁判罪;
⑷私放在押人员罪;
⑸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⑶刑讯逼供罪;
⑷暴力取证罪;
⑸虐待被监管人罪;
⑹报复陷害罪;
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公职人员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