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XX。
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喆,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XX。
法定代表人徐XX,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对被告陕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石XX承担。
审判员 冯勤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