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动漫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
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