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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有哪些

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有哪些
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有哪些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