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0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TAG标签:劳动纠纷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