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治安管理/列表

遗弃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有哪些

一、遗弃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遗弃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有哪些

1、立案责任:发现遗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7、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8、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综上,不仅是在《刑法》中有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在其他中都有关于遗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年老、年幼以及生病的人的合法利益,减少其被遗弃的可能性。明确了遗弃治安管理处罚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