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