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16W 大中小设置文本大小 驳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TAG标签:行政类 重审 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 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