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XX,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许XX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XX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以其在内蒙古工作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 判 员 蔡金生
代理书记员 修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