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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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特殊原則有哪些?

(一)風險大量原則

保險經營特殊原則有哪些?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範圍內,應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爭取承保儘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風險大量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這是因為:

第一,保險的經營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管理過程,而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確定的,保險人只有承保儘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險基金,以保證保險經濟補償職能的履行。

第二,保險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和標的,才能使風險發生的實際情形更接近預先計算的風險損失概率,以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第三,擴大承保數量是保險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準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儘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範圍的保險標的。

1.事先風險選擇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2.事後風險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合同作出淘汰的選擇。

保險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種方式:

第一,等待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續保;

第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註銷合同;

第三,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

(三)風險分散原則

風險分散是指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

1.核保時的風險分散

(1)控制保險金額

(2)規定免賠額(率)

(3)實行比例承保

2.承保後的風險分散

承保後的風險分散原則應用以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為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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