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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受理的無效婚姻開庭嗎?

一、被法院受理的無效婚姻開庭嗎?

被法院受理的無效婚姻開庭嗎?

1、無效婚姻需要開庭,雖然無效婚姻自始不發生效力。但是,婚姻關係涉及身份關係,除了人民法院宣告,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無權確認其效力。

2、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會公開,男女雙方結婚應該本着自願的原則,不得有欺騙和隱瞞。有的人結婚後發現對方構成重婚的,可以向法院主張婚姻無效,根據規定,當事人起訴婚姻無效的時效是一年。對於這種民事案件,法院受理後展開審理。

3、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二、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採取何種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我國,從立法機關頒行的法律法規的分類來看,婚姻家庭屬於民事類別;從司法機關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婚姻家庭方面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由民庭受理;從司法程序講,這類案件當然適用《民事訴訟法》。從理論上講,無效婚姻應是無效民事行為的一種,儘管無效婚姻與傳統無效民事行為還有一定的區別,但其基本原則和精神應是一致的。

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判決作出後,如發現新情況、新事實出現,或原法律事實或權利發生相反變化的,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撤銷原判,重新確認,而無須經過審判監督程序;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納訴訟費用。當法官決定採納類推適用方式時,當法官衡量相互衝突的利益時,或者法官考量生活關係的新發展及改變時,他們都要以價值判斷為基礎。顯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最為恰當。

三、無效婚姻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

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無效的婚姻雖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隻有是被法院開庭宣告後婚姻關係才會無效。法院在受理此類離婚案件之後,是會採取簡易程序來處理糾紛的,故此無效婚姻大多數通常會在被受理後的三個月左右就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