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一、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涉嫌故意殺人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四、故意殺人未遂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故意殺人未遂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刑事犯罪,即便是故意殺人未遂,根據犯罪情節,量刑起點都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故意殺人案件當中,受害人因為正當防衞而傷害到犯罪嫌疑人的,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