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員不承認吸毒能否拘留 普法法律網 毒品辯護 3.84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並不影響販毒罪名的成立。如果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指控事實的,依然可以定罪量刑。相關法律條文如下:《刑訴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TAG標籤:拘留 吸毒 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