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毒品辯護/列表

刑法對於販賣毒品的處罰

刑法對於販賣毒品的處罰

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只要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有多少,都屬於刑事犯罪,予以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走私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一千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有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走私販賣毒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需要注意的是,罪行認定上,如果犯罪分子有多次的犯罪行為,對於毒品的數量是累計的。不過對於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則不再累計計算;而對於已經處理過的毒品犯罪,視為已經結案,不再將已處理的案件和未處理的案件中的毒品數量累計相加。

TAG標籤:刑法 販賣毒品 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