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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刑法八的處罰有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刑法八的處罰有什麼?

銷售假藥罪刑法八的處罰有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有了新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對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我國刑法對該罪作出了明文規定。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該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該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對象僅限於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該《藥品管理法》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是指在產品售賣過程中使用劣質的,不合格的產品以次充好,充當合格的產品進行售賣的行為。銷售劣質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的;未銷售劣質產品,但劣質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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