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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未成犯罪事實會如何處罰?

一、招搖撞騙罪未成犯罪事實會如何處罰?

招搖撞騙罪未成犯罪事實會如何處罰?

招搖撞騙罪應屬結果犯,存在未遂狀態。行為犯是指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無需發生特定危害結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態。這裏的“特定危害結果”,既包括實際損害結果,也包括現實的危險結果。相反,那種不僅實施刑法分則規定構成要件的行為,且還必須發生特定危害結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結果犯。

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八項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這表明實施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並非都能成立招搖撞騙罪,從而進一步説明成立招搖撞騙罪必須有一定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招搖撞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習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如果招搖撞騙的金額過於的巨大會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麼在對招搖撞騙罪進行量刑時不僅會根據造成的非法利益,同時還是會根據招搖撞騙的次數、造成的後果以及冒充的對象來量刑的,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