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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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批捕令是哪裏下達的?

法律規定批捕令是哪裏下達的?

一、法律規定批捕令是哪裏下達的?

法律規定批捕令是檢察機關下達的。

逮捕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所謂的判刑,需要經過法院庭審後才能確定,如果經過庭審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方能認定罪名成立,同時處以相應刑罰。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逮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相關的案件經過庭審活動的調查,確定是屬於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為,那麼就需要對此定罪量刑,至於前期有沒有經過批准逮捕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批准逮捕是由檢察機關作出,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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