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變更的期間是多久 普法法律網 強制措施 7.46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後作出決定的期間是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TAG標籤:變更 強制措施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