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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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證是哪個部門簽發的?

一、拘留證是哪個部門簽發的?

拘留證是哪個部門簽發的?

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簽發並執行。拘留證是一種強制措施,通過暫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毀滅證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二、被刑事拘留後會被判刑嗎?

刑事拘留後,不一定會判刑。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後,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三、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簽發,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事拘留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此來配合案件的調查。刑事拘留之後,到底會不會判刑,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來確定。若查明犯罪嫌疑人確實觸犯刑法的。是需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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