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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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4年以上可以取保候審嗎

判刑四年不可以取保候審,因為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強制措施,這是判刑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以後採用的。判刑以後,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判刑4年以上可以取保候審嗎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百一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建議:(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五)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六)羈押期限屆滿的;(七)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的;(八)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書應當説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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