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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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一年到期後的措施是怎樣的?

一、取保一年到期後的措施是怎樣的?

取保一年到期後的措施是怎樣的?

取保一年到期後的措施,一般是變更為其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過具體處理方式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況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取保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對繼續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第一百零四條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第一百零五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憑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取保一年到期後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有關事項的認定上,也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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